1、輕微車禍: | |
凡車輛損毀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4個車角或肇事機車輪胎以噴漆、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並報警處理。 | |
2、一般交通事故【不含輕微車禍】: | |
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持事故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警告標識,以免妨礙交通或發生二次車禍。 | |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報案? | |
凡在本縣轄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110(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或當地派出(分駐)所。 |
1、輕微車禍: | |
凡車輛損毀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4個車角或肇事機車輪胎以噴漆、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並報警處理。 | |
2、一般交通事故【不含輕微車禍】: | |
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持事故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警告標識,以免妨礙交通或發生二次車禍。 | |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報案? | |
凡在本縣轄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110(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或當地派出(分駐)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