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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保戶應盡義務 減少糾紛

 

聯合理財網 2008/09/10   【經濟日報記者 李淑慧】

 

保險商品是規避人生各項風險的必備工具,台灣的投保率已經超過180%,每個人的手中平均有一點八張保單。

雖然很多人有投保經驗,不見得每個人都知道保戶應該負擔的責任。

事實上,保戶要負擔的責任很多,不論是投保前、投保後,都有應該負的責任。

比方說,確定要投保、但尚未繳錢之前,責任就已經開始。是什麼責任呢?

就是填寫要保書時,要盡到「誠實告知」與「親自簽名」兩項責任。

保戶在填寫要保書時,保險公司會詢問很多事項,例如有無高血壓、心臟病、過去幾年的就診紀錄、生活習慣等。

保戶一定要依據自身的情況誠實填寫。

依據主管機關的申訴案件統計,保戶違反誠實告知義務,因而衍生出來的理賠糾紛,占所有理賠爭議案件的12%

也就是說,如果投保時沒有誠實告知,未來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可以不必理賠。

很多保戶因為保險公司不願意理賠而產生糾紛,但後來往往都是保險公司站得住腳。

依據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保戶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如保戶對於要保書詢問事項未據實回答,保險公司可以在二年內據以解除保險契約且不退還保費。且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可拒絕理賠。

實務上,保戶投保時如果沒有誠實告知,而保險公司能提出保戶投保前就診記錄者,法院通常會以保戶違反告知義務判保險公司勝訴,也就是保險公司不必理賠。

保戶第二項責任是「親自簽名」。

說起來保戶填寫要保書親自簽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實際上就是有很多保戶沒做到。

依據主管機關的統計,在申訴案件中,保戶沒有親自簽名所引發的爭議,也占了很大一部份。

大部分案件都是由業務員幫忙簽名,主要是因為貪圖一時便利。

不過,依據保險法的規定,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若不是本人親自簽名,則保單中含死亡保險給付的契約將無效。

例如:先生幫太太購買終身壽險,先生是要保人,太太是被保險人,要保書上不論先生或太太都必須要簽名。如果先生幫太太簽名,這張終身壽險保單就無效。

保險法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避免有為了覬覦保險金而出現謀殺等案件發生。

在投保後,保戶還是有應該負擔的責任,例如職業變更、通訊地址變更都應該書面通知保險公司,還有,要按時繳交保費。

這些都是為了讓自己的保障不會中斷。

保險商品可以讓人生發生風險的時候,得到經濟上的保障,購買保險商品後如果希望能順利得到保障,別忘了盡到誠實告知、親自簽名、任何變更要通知保險公司、按時繳費等保戶的責任。

2008/09/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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