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金管會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






Q1:本會已採取相關措施?



答: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BH)業於97年9月15日向美國法院申請破產保護,為保護國內投資人權益及金融機構債權,本會業採行下列措施:


1.銀行如有銷售由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BH)發行或保證之連動債,應主動通知客戶後續處理情形。


2.信託公會應擔任所屬會員銀行因應LBH事件之資訊交換平台。


3.銀行將協助客戶集體主張權益,相關訴訟費用並由各銀行負擔。


4.銀行應將LBH申請破產保護對投資人權益影響之因應措施及問答集於網站上公布,並連結至金管會銀行局網站。


5.信託公會及各銀行應設立專線電話,提供民眾諮詢服務。信託公會並應於網站設置專區提供相關資訊。信託公會諮詢專線:(02)2351-5299。


Q2:投資人可否要求銀行應對其投資損失負賠償責任?


答:


1.目前銀行均係以特定金錢信託受託投資連動債,即銀行(受託人)  與 投資人(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基於信託關係,依委託人之指示,將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國外連動債。換言之,國內受託銀行並非連動債的發行機構,故無法由其提供本金或收益率之保證。


2.依現行規定,銀行受託投資連動債應向投資人善盡風險告知義務,並提供投資人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載明連動債之相關風險,如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匯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本金損失風險等;若銀行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注意商品對投資人之適合度,並充分向投資人說明相關風險,則投資風險應由投資人負擔;但銀行銷售過程如有隱匿風險或誤導投資人情事,致生損失,銀行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Q3:民眾投資雷曼兄弟發行之連動債商品,現在可否贖回?


答: 發行機構為雷曼兄弟控股公司旗下之子公司或孫公司(SPC),並由母公司雷曼兄弟控股公司保證之連動債,由於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已向美國法院申請破產保護,並受美國破產法第11章有關破產重整120天的保護之規定,暫時恐無法贖回。本會已責成銀行依法院進行之程序與進度,主動協助投資人主張權利,並告知投資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cbipq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