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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表示,為加強對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債券之重要資訊揭露,金管會已於本(97)年6月份要求保險業應於「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債券之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以下簡稱風告書)首頁增列重點摘要,並責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訂定「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加強銷售自律控管,同時呼籲消費者事先瞭解結構型債券特性及相關保本條件。

由於結構型債券為一種結合固定收益商品(例如債券及定存等)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選擇權、遠期契約、期貨及交換等)的組合形式商品,其連結標的內容較不易為一般消費者理解,因此為使消費者快速掌握風告書重點及主要風險,金管會已要求保險業於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如其連結之結構型債券係本年6月15日(含)以後開始募集者,應於風告書首頁增列重點摘要,其內容包括警語、債券發行條件與評等、主要費用及主要投資風險等項目,招攬人員於招攬時除加強解說之外,並應就重點摘要予以宣讀,經要保人簽名以示瞭解。

目前市場上與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結構型債券,幾乎全為到期100%保本之型態,而金管會於本年6月30日備查壽險公會訂定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中,亦要求保險業選擇封閉型結構型債券時,其到期保本率不得低於100%。所謂「保本率」係指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保證債券到期可領回金額不低於投資本金(或投資標的淨值)之一定百分比,而「投資本金」則係指保險公司自所收取保險費中扣除保費費用、保險成本等保單相關費用後,實際用於投資連結結構型債券之金額,如結構型債券為外幣計價,則「投資本金」係指外幣金額(舉例如附件),其計算方式及保本條件均須於

風告書中向保戶揭露。

基於投資型保險商品中所連結之結構型債券,本質上是一種複雜且特殊的金融商品,金管會除已要求保險業加強對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銷售自律控管外,同時亦呼籲消費者,簽訂投資型保險契約為一種法律行為,消費者應建立正確觀念及審慎簽約之態度,尤其必須確認自己是否具備足夠的投資專業或財務能力,並且足以承擔結構型債券之風險,勿因受到高報酬率誘惑而連結自己不了解之商品。再者,消費者在簽約後如發現保險商品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照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正式保單之日起10日內向承保之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即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以維護自身權益。









附件如下:


1. 假設要保人為30歲男性被保險人投保1張6年期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保額約定為20萬元,選擇連結6年期美元結構型債券,並繳交躉繳保險費新台幣100,000元,在扣除保險公司須收取之保費費用3,000元(3%)及保險成本1,760元後,可用於配置在6年期結構型債券之金額為95,240元。如投入結匯日之新台幣兌美元賣價為30.5,則「投資本金」為3122.62美元(=95,240新台幣 ÷ 30.5新台幣/美元),在結構型債券到期保本率為100%之情況下,發行機構在6年到期後保證支付3122.62美元(=3122.62美元×100%)。

2. 被保險人在6年後保單到期時仍生存,此時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支付保險公司3122.62美元,而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予受益人,其金額將因匯率波動而有不同結果:

情況1:如給付當時結匯日之新台幣兌美元買價為32.5,則保險公司應給付之滿期保險金金額為新台幣101,485元(=3122.62美元×32.5新台幣/美元)。

情況2:如給付當時結匯日之新台幣兌美元買價為29.5,則保險公司應給付之滿期保險金金額為新台幣92,117元(=3122.62美元×29.5新台幣/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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