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職業工會及漁會申報加入勞工保險者,約有二百五十萬人,其中仍有部分人以為加保只是一種形式上或是所謂寄保的!誤認只要有繳保險費多年,就享有勞保的嗎?是嗎?發生保險事故(生老病死殘失業…)勞保局一定會理賠嗎?

以下的一個實際案例,供武器不對等的勞工被保險人參考參考,勞保局如何關心勞工?

  曾先生是從事水電工程裝修的自營作業者,已參加勞工保險(電氣職業工會)近十餘年,在八十七年間於工作場所從事水電工作時,不幸從高樓墬地,送醫不治死亡.其家屬透過投保單位直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死亡,勞保局派人來『服務』後,順利取得該員工薪資紀錄ˋ工作報表後,竟以投保資格不符規定,取消投保資格,所請死亡給付不予給付,已繳保險費不予退還.比商業保險的營利行為更不如!

為何勞保局不理賠,問題出在哪裡?就是加保資格不符!曾先生必須由所服務的公司來加保,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加保自始無效。(除非是碰到像三三一地震的吊車工人或八掌溪事件的重大職災,勞保局就不會去查工人是不是真的是無一定雇主?)若由職業工會加保者,必須要符合一定條件﹔筆者簡單歸納為〔一條規定兩個要件六個大原則〕,如下:

  『一條規定』﹔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七款、第八款

  『兩個要件』﹔

(一)加入職業工會為會員

(二)確為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                 

  『六個原則來解釋』(一)依勞保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無一定雇主,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就是五人(含)以上強制投保單位)之二個以上之不同雇主,其工作機會、時間、場所、報酬不固定者而言(二)前條第二項,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三)若以買賣銷售賺取差價之事業主,而無勞動情形,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四)未僱用他人,但獨立從事勞動工作,雖有辦理營業(利)登記,仍可依照自營作業身分加保(五)獨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體力技術勞動並兼銷售獲致報酬者(含其配偶ˋ直系血親及媳婦)準以自營作業身分加保,不受辦理營業(利)登記之限制(六)工作場所如為攤位者,則符合產ˋ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所列組織成員範圍者,即准由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對職業工會加保規定,以上這只是一小部份,勞委會對此尚有數則解釋令。目前有的職業工會之常務理事或會員,可能就是一位小雇主(僱用有酬人員幫忙)。依據上開規定,是無法透過職業工會來加保的,若加保也不生效力。平時繳交保費不會查,一但要理賠時,問題就會發生,但他們知道嗎?要知道勞委會有一紙解釋令是,一旦被勞保局取消投保資格,是沒有行使期限的(但請領期限只有二年),只要被查到,自始無效。簡單說,就是從來沒有效力,如果這段期間還有領過給付,還要追繳回來.只是仍有少數的人,自以為已通過工會的審核,且已參加多年,應無問題,卻不知勞保局是〔不賠不查,小賠小查、大賠大查、速保速賠,必查〕,從企業管理的角度來看,這是最經濟,因為行政成本可降低,只是被保險人可以理解嗎?社會上常有人說,某人『寄保』在哪一個職業工會?本身卻無從事工作,這種人如果都不申請任何勞保給付時(含老年給付俗稱退休金等),當然無問題。但是那又何必參加勞保呢?一但申請給付時,幸運被抽查到,勞保局就以勞保條例第二十四條〔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已繳保險費亦不退還。其實,明知故犯詐領給付者,應為少數,且為全體被保險人設想,亦應嚴格查核。但多數者均不了解相關法令,在人云亦云,以訛傳訛下,經人介紹,加入職業工會為被保險人。等到請領給付時,被取消資格,才發覺事態嚴重,卻為時已晚。徒呼負負。

向勞保局反應,勞保局說不服可以提行政救濟,但行政法令多如牛毛,又該如何救濟?此事件,經職業工會轉介辦理,但經提起爭議審議、訴願、再訴願皆遭駁回,理由皆是〔當初事發之時,為何不證明,尚有為其他客戶服務之證據,顯臨訟所為。〕但問題是,當初勞保局來公司服務時,並沒有問到對被保險人任何有利之事項,僅採證不利於被保險人之事項,如此,怎叫人心服?置孤兒寡母權益何在(遺下二年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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