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


捐贈申報列舉扣除,不能一魚兩吃。依照財政部解釋令,將遺產捐贈出去後,因已免課遺產稅,其後申報綜所稅時,就不可以再申報捐贈的列舉扣除,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遺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捐贈的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於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台北市國稅局發現,台北市甲君於96年間死亡,甲君的兒子乙君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將甲君遺產的一筆土地捐贈給某公立學校,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取得國稅局核發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但乙君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又申報列舉捐贈土地給政府的扣除額,依財政部93年5月21日的解釋令,遺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捐贈的財產,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再依所得稅法第17條於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因此剔除乙君申報的捐贈扣除額,並加以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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