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法定繼承人﹖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繼承順序如下: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法定繼承人
(如子女、養子女、孫子女)
註:上列順位繼承不因男女而有別,女子出嫁,仍為法定繼承人。
第二順位:被繼承人父母+配偶=法定繼承人
(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唯不含繼父母)
註:父母的繼承權並不因子女入贅,出嫁而喪失,自己再婚亦不受影響。
第三順位: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配偶=法定繼承人
(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第四順位:被繼承人的祖父母+配偶=法定繼承人
(包括內外祖父母及養父母的父母)
註:祖父母的繼承權並不因自己再婚而受影響。

繼承問題應注意事項﹖
1.配偶之間各具有相互繼承權,如其中一方死亡,繼承人無論是誰,均需與配偶共同繼承。配偶再婚亦不影響其繼承權。
2.被繼承人若有遺囑規範,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該受贈人即為受遺贈人。如受遺贈人拋棄遺贈,則遺產仍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且遺產稅亦需由法定繼承人負擔。

申報遺產稅時可扣除項目有那些?應檢附什麼文件﹖
(一)遺產稅申報書二份。
(二)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各乙份。
(三)遺產中有房屋者,應附死亡當年度房屋影本乙份。
(四)其他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或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有關
證明文件
詳見如下:
A.被繼承人的免稅額: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為新台幣7,000,000元,如係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經提出其死亡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書,加倍扣除,即免稅額為14,000,000元。
B.可以扣除的項目及申報時應檢附之文件:
(1)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應檢附戶籍謄本。
(2)被繼承人遺有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請檢附戶籍謄本。
(3)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三、第四順序繼承人時,每人得自遺產總B中扣除四十萬元。請檢附戶籍謄本。
(4)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順序繼承人申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繳,每年加扣四十萬元。請檢附戶籍謄本。
(5)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但如該土地繼續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賦稅。如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請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6)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前六年),百分之六十(前七年),百分之四十(前八年),及百分之二十(前九年)。請檢附前次繼承已綟納遺產稅的證明影本。
(7)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而由繼承人於其死亡後代納者。請檢附繳納收據影本以憑扣除。
(8)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請檢附債務證明文件,如係被繼承人重病期間之
(9)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免附證明文件)。舉債,應敘明債務發生之原因,並證明其用途。
(10)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規定,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扣除,請檢附有關費用證明文件。

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申報﹖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的我國國民死亡時,在境內境外遺有財產者,或者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死亡時,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均應辦理申報。

誰是納稅義務人﹖
(一)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
1.遺囑執行人─被繼承人若留有遺囑規範遺產分配方式,則遺產稅應由遺囑執行人申報繳納。其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可自遺產中扣除。
2.繼承人─包括按準定順位排序的繼承人及由遺囑指定交付之受遺贈人。
3.遺產管理人─若繼承人不明,應責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否則即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申報書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欄,請將全部繼承人姓名填入,繼承人中如有拋棄繼承權者,請在「繼承或拋棄」欄內註明「繼承或拋棄」字樣。
(三)申報書「與被繼承人之關係」欄,請填明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如夫妻、父子、父女、兄弟、姐妹或受遺贈人等。

遺產稅應於什麼時候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即死亡人)死亡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前項應申報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限期屆滿前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之,惟其延長期限,除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事由,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外,以三個月為限。

向什麼地方申報﹖
申報地點:
(一)戶籍在台灣省省轄市者,向當地市稅捐處申報,在台灣省其餘地區的,向鄉鎮(市)公所申報。
(二)戶籍在台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申報。
(三)被繼承人若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在我國境內的遺產,應一律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申報地點說明:

被繼承人戶籍地 申報地點
台北市 台北市國稅局
高雄市 高雄市國稅局
馬祖 台北市國稅局
金門 金門縣稅捐處
華僑、外僑 台北市國稅局
台灣省、 省轄市 當地市稅捐處
台灣省、 非省轄市 鄉鎮公所

那些財產要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的不動產(土地、房屋),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如現金、黃金、車輛、股票、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礦業權、漁業權...等)。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或其代位繼承人等)、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
(三)民法親屬篇修正生效日(七十四人六月五日)前,以妻名義登記之財產,除妻之原有及特有財產外之聯合財產,屬夫所有,夫先於妻死亡時,應列入夫之遺產申報遺產稅,但在六十二年二月八日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前,其聯合財產中以妻名義登記之財產,如經妻主張係其夫所贈與,而無具體反證者,即可認屬妻之特有財產,免列入夫之遺產申報課稅。如妻先於夫死亡時,除妻之原有及特有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外,至其聯合財產,只須變更夫之名義,亦免予列入妻之遺產計徵遺產稅。
七十四年六月五日後,凡以妻名義登記之財產,於妻死亡時,均應列入妻之遺產申報遺產稅。

申報書「遺產總額」欄如何填報﹖
(一)土地部分:
(1)縣市、鄉鎮區、段、地號:如桃園縣xx市xx段x號。
(2)地目:如建、田、道...等。
(3)出租或自耕: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請填明「出租」,農地目前由繼承人繼續自耕者,請填明「自耕」。
(4)面積(公頃或平方公尺):請註明所填面積單位是公頃或平方公尺,如公頃或平方公尺。
(5)每公頃或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請填寫死亡時每公頃或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逾期申報者請填寫逾期申報日公告現值(公告現值不明者可免填寫)。
(6)持分:請填寫所有權之比例,如1/2、1/4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全」字。
(二)房屋部份:
(1)門牌號碼:如桃園縣xx市xx里xx街xx鄰xx號xx樓。
(2)面積(建坪或平方公尺):如坪或平方公尺。
(3)持分:請填寫所有權之比例,如 1/2、1/4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全」字。
(4)遺產價額:請填寫最近期房屋稅繳納通知書上所載課稅現值。
(三)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1)名稱類別及所在地:如xx公司股票、xx商號出資、xx銀行xx分行存款、xx公債、xx牌xx型汽車等,並請填明公司、銀行...等所在地。
(2)面額:填寫該項財產的面額,股票填寫每股票面額,有限公司及獨資合夥,請填寫出資額。
(3)單位時價:公開上市之股票填寫死亡當日每股證券市場之收盤價。未公開上市之股份,填寫死亡當日依公司資產負債表核計之每股淨值:獨資、合夥之商號,也依資產淨值計算;汽車、黃金、珠寶填明市價(以上單位時價不明者可免填寫)。如係查獲或逾期申報者,其查獲日或逾期申報日之時價較死亡日為高者,以較高者之時價填寫。
(4)數量:股票填股數、汽車填輛、黃金填重量、....。
(四)經依法申報遺產稅後而再行補報遺產案件,除於「遺產總額」欄填明補報遺產價額外,並請加填前次核定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號碼。

夫死亡,妻名義取得的財產,應否併入夫的遺產﹖
夫的遺產:房屋、存款、土地、其他動產、不動產、妻名義財產。
妻名義財產:原有財產、特有財產、屬於先生的所有聯合財產。
妻的原有財產
‧妻子於結婚前取得的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在中,妻子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74年6月4日民法修正後以妻子名義取得的財產。
‧專供妻子個人使用的物品。
‧子職業上必需的財產,如妻子以自耕登記取得的耕地。
妻的特有財產
‧妻子受贈取得,經贈與人聲明為妻子特有財產。
‧74年6月4日民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妻子以勞力取得的報酬,及以其報酬購置的財產。

妻死亡,以妻名義取得的財產,是否列入妻的遺產﹖
妻名義取得的財產:

免併入妻子遺產 應併入妻子遺產
74年6月4日民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以妻子名義取得的財產,除妻子原有財產、特有財產外,其餘均屬於先生所有的聯合財產免併入妻子的遺產。 74年6月4日民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以妻子名義取得的財產視為妻子的原有財產應全部視為妻子的遺產。

遺產稅稅款繳納可分期繳﹖
遺產稅在三十萬以上,只要稅務機關申請,便可分十二期繳納:
1.遺產稅稅額繳納之期限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期限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2.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予以加計利息。
3.分期繳納之期限,以每期不超過二個月為原則。

可用繼承財產(實物)抵繳遺產稅﹖

現金 實物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以上,
繳納現金有困難時
只要向稅務機關申請
→抵繳→ 可以以實物抵繳稅額,
但如部份實物不合抵繳之規定,應補繳現金
1.如繼承人想要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時,必須在核定繳納期限內填具抵繳之財產清單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2.繼承人在接到核准通知後三十日內備妥下列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抵繳。
(1)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之申請書。
(2)被繼承人之除戶籍謄本及繼承人全部戶籍謄本各一份。
(3)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各一份。
(4)經繼承人全體簽章出具抵繳遺產稅同意書一份,如有拋棄繼承權者,應附拋棄書。
(5)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之證明文件或抵繳之財產。
(6)經繼承人全體簽章出具切結書一份,聲明該抵繳之土地倘在未經辦妥移轉登記為國有財產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具領。
(7)其他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等所必需之文件。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遺產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一)依法應申報遺產稅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提出補報者, 除補徵稅款外,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檢舉或經進行調查者,除補徵稅款外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之罰鍰。

漏報、短報遺產,會受到什麼處罰﹖
(一)已依規定申報遺產稅,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可免予加處罰鍰,但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已依規定申報遺產稅,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經檢舉或經進行調查者,除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之罰鍰。
(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除補稅並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外,並移送法院依刑法處斷。

送交申報書的地方﹖
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在市為稅捐處,在縣為鄉鎮市公所財政課。

遺產稅如何計算﹖
(一)遺產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並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得應納稅額。遺產總額應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下的財產及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或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之財產都應列入。免稅額,現行一般規定為七佰萬元。但假如是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而死亡者,其免稅額為一千四佰萬元。
(二)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遺產淨額×級距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
備註:
1.擬制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所贈與之財產。如其已繳贈與稅,則可連同當地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自應繳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金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2.如為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其在國外之財產,已依當地稅法繳納遺產稅得提出納稅憑證,並由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後,亦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國外遺產總額必須併入國內遺產總額計算。

遺產淨額就是將遺產總額減掉免稅額與扣除額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遺產淨額
遺產總額:土地、房屋、現金、有價證券、其他動產、不動產,財產價值的計算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
免稅額:為700萬元,軍警、公教因執行公務死亡時免稅額加倍計算。
扣除額:配偶扣除額繼承人及受扶養人扣除額喪葬費用未償還負債及依法應納罰金、稅金。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

遺產的價值如何計算﹖
(一)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但逾期申報、漏報、短報或隱匿不報者,如逾期申報日或查獲日之時價較死亡日為高者,以較高者為準。
(二)以上所稱時價,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訂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二估價),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之股票等有價證券,以證券市場收盤價為時價,未公開上市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之出資,以該公司或該商號資產淨值估定其時價。

遺產總額包含那些﹖
1.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土地、房屋、現金、存款、股票、公債、信託權、債權、車輛、貴重金屬、珠寶。
2.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
3.被繼承人以妻名義登記的財產,除妻的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外,其餘均屬夫所有的聯合財產,應合併入夫的遺產中,申報課稅。
附註:妻的原有財產是指妻在結婚前就擁有或繼承的財產,特有財產則是指妻在婚後,由別人指定贈與她的財產和用自己勞力所取得的財產。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為新台幣7,000,000元,如係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經提出其死亡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書,加倍扣除,即免稅額為14,000,000元。

什麼時侯該拋棄繼承
如果繼承的遺產中含有債務或債務連帶保證,且金額高於遺產總價值,這時候,就可以考慮拋棄繼承權。

拋棄繼承的申報
繼承人拋棄繼承時,依民法規定,應該在知道繼承日起兩個月,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以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法院核准之文件影本

拋棄繼承的效力﹖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喪失繼承的權力。換句話說,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繼承人也無償還之義務。

人壽保險金不列入遺產總額﹖
由於被繼承人(也就是付保險費者)死亡,法定繼承人可領到的死亡保險金,有下列三種:
(1)人壽保險金
(2)公教人員之保險金額
(3)勞工之保險金額
注意:保險費若由雇主(公司)負擔時,則每人每月保險費在二仟元以內部份,可以不用列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但超過部份,就應列入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死亡撫恤金不列入遺產總額(不課稅)﹖
由於被繼承人死亡,法定繼承人所領到的死亡撫恤金,係屬死亡人遺族所得,應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
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撫恤金是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依下列規定辦理:
1.死亡人若為公、教、軍、警人員、勞工、殘廢者及無謀生能力者,其遺族所領之撫恤金全部免稅。
2.上述以外,遺族所領撫恤金二分之一免稅。

被繼承死亡前三年內所贈與的財產也要併入遺產總額﹖
若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以內,繼承人有得到被繼承人贈予的財產時,也要列入計算。
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因繼承所取得的財產=課徵遺產稅的對象
計算出你應負擔之遺產稅後,再減去已繳納之贈與稅
你應負擔之遺產稅額-你已繳納之贈與稅額=繳應繳納之遺產稅
注意:
1.即使接受贈予當年因贈與額在100萬(贈與稅的基本扣除額)以內, 而沒有課徵贈與稅,也要列入遺產稅計算。
2.加算於繼承財產的贈與財產價值,以贈與當時的時價為準。以土地、房屋為例,土地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農地之繼承有下列特別規定
農業繼承人之條件:
繼承人必須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且五年內不得變更農地用途。
農地之範圍:
農業用地係指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屋、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地。農民或農民團體之倉庫集貨場視同農業用地。
注意:
1.農業繼承人戶籍謄本登記職業欄必須為「半自耕農」或「農民」始可享受優惠之規定。
2.繼承人如果在五年內出售曾享用減免遺產稅負的農業用地,若是全額減免,則必須繳回遺產稅,若是半數免稅則不必繳回遺產稅。
備註:
1.未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訂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只須以三分之二的土地公告現值提出申報繳稅。
2.土地若有地上權或違建物,可以先減除地上權或違建物的價值,再申報遺產稅。
節稅要點
根據稅法規定,農地之繼承若能由自耕的繼承人一人單獨繼承,並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則可自繼承之遺產總額中,全數扣除其土地價值。故在做遺產分配時,最好安排由具有自耕能力之一人來單獨繼承,並協調或協議其他繼承人分配其他之遺產,如此所負擔之遺產稅便可做相當程度的減少。

未成年繼承人可用未成年扣除額抵減遺產總額﹖
未成年的法定繼承人,因繼承取得財產時:
該未成年者所繼承之遺產總額
-(免稅額7,000,000元+喪葬費1,000,000元+未成年扣除額)
=課稅遺產淨額
未成年扣除額是:
400,000+400,000×屆滿20歲之前的年數

受扶養親屬之遺產扣除額﹖
被繼承人遺有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姐妹或父母時,可多扣除:
遺產總額-(免稅額7,000,000元+喪葬費1,000,000元+受扶養親屬扣除額+ 殘障特別扣除額500萬)=課稅遺產淨額

連續繼承扣除措施﹖
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繳納遺產稅者,可按年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備註: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那幾種財產申報時,可填報在「不計入遺產總額」
欄內,免予課稅﹖(節稅要點)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請檢附同意受贈證明文件)。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請檢附同意受贈證明文件)。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請檢附同意受贈證明文件及財團法人組織章程)。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請檢附名稱清單)。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份。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以下部份。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請檢附農林機關核發的禁止採伐證明文件)。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公教人員或勞工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請檢附繳納稅款證明書影本)。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那些情形可以扣抵應納遺產稅額﹖
(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已併入遺產課稅者,其以前已納的贈與稅,憑繳納收據並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一併扣抵應納遺產稅,但以不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為限。
(二)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死亡時,其在國外的遺產依遺產所在地國法津已納的遺產稅,可憑我國使領館簽證之所在地國稅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無我國使領館者,應經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扣抵應納稅額,但以不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為限。
(三)若係補報遺產案件,於核計補徵稅額時,應減除以前各次核定繳納之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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