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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 上例林君遺有之4筆土地中,除2筆為公園、政府開闢之道路外,另乙地為農業用地,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繼承人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張扣除,將可節省可觀之稅負。 解析
一、計算如下:
1、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元(丁地)
2、遺產總額:43,100,000元(20,000,000+9,000,000+100,000+12,000,000+800,000+1,300,000=43,100,000)
3、免稅額:7,790,000元
4、扣除額合計:41,93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450,000元 親屬扣除額:1,800,000元 殘障特別扣除額:5,570,000元 喪葬費:1,110,000元 公共設施保留地:20,000,000元 農業用地:9,000,000元
5、課稅遺產淨額:0元(43,100,000-7,790,000-41,930,000=-6,620,000元)
6、應納稅額:0元
二、法令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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