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贈與稅簡介

一、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1.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2.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1.行蹤不明者。

2.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四、如何計算應納贈與稅?


1.贈與總額: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2.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3.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五、贈與稅速算公式表

贈與稅速算公式如下:〈適用84年1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發生之贈與案件 〉
贈與淨額(萬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贈與淨額(萬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60 以下
4 ﹪
0
500~720
21 ﹪
553,000
60~170
6 ﹪
12,000
720~1400
27 ﹪
985,000
170~280
9 ﹪
63,000
1400~2900
34 ﹪
1,965,000
280~390
12 ﹪
147,000
2900~4500
42 ﹪
4,285,000
390~500
16 ﹪
303,000
4500 以上
50 ﹪
7,885,000

贈與淨額(萬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贈與淨額(萬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贈與稅速算公式〈適用95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贈與案件 〉

67以下

4﹪

0

557~802

21﹪

615,800

67~189

6﹪

13,400

802~1558

27﹪

1,097,000

189~312

9﹪

70,100

1558~3228

34﹪

2,187,600

312~434

12﹪

163,700

3228~5009

42﹪

4,770,000

434~557

16﹪

337,300

5009以上

50﹪

8,777,200

不計入贈與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贈與稅免稅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00萬元。」另依財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贈與日期自95年1月1日起適用贈與免稅額為111萬元。

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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