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八 陳君有台中市西區土地1筆、房屋1棟,95年12月18日贈與其子(贈與當時該地土地公告現值總額42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80萬元),其子已成年,有正當職業並已小有積蓄,若土地增值稅(20萬元)、契稅(15萬元)由其子支付,可節省贈與稅嗎? 解析

一、 由受贈人(陳君之子)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時,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5,000,000-1,110,000-350,000)×12%-163,700=261,100元

二、 若土地增值稅、契稅由陳君自己支付,應付多少贈與稅呢?

1、贈與總額為:5,000,000+350,000=5,350,000元

2、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5,350,000-1,110,000-350,000)×12%-163,700=303,100元)

三、 由此可知,本案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其子支付,可節省贈與稅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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