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六 假設例五王君於89年2月4日將部分財產贈與給太太後王君夫婦每年10月1日各自贈與其子女100萬元,其長子於90年12月31日結婚,王君夫婦各贈與其長子100萬元,其長女於92年3月18日結婚.亦各給100萬元,假設王君於96年3月28日過世,應繳多少遺產稅? 解析

一、 王君於89年2月4日贈與太太7600萬元財產後,其財產剩下5000萬元,嗣後王君於89年至95年10月間每年贈與其子女100萬元,合計陸續贈與了700萬元,於長子及長女結婚時王君亦各給婚嫁贈與100萬元,其應繳之遺產及贈與稅計算如下:

(一) 王君之贈與稅

1、89年至95年每年贈與100萬元,皆未超過每年100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95年度起調整為111萬元),不課徵贈與稅。

2、90年12月31日長子結婚,王君贈與長子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3、92年3月18日長女結婚,王君贈與長女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4、故,王君89年至95年應納贈與稅額為0。

(二) 王君之遺產稅

1、遺產總額:43,000,000元王君89年至95年共贈與子女900萬元(包括婚嫁贈與),遺產總額本應減少900萬元,惟因王君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計200萬元(94年至95年每年贈與1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需併入王君遺產總額,故其財產較例五,減少700萬元,遺產總額為:50,000,000-7,000,000=43,000,000元

2、 免稅額:7,790,000元

3、扣除額:7,3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450,000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800,000元 喪葬費:1,110,000元

4、遺產淨額:27,850,000元

5、稅率:33%累進差額2,568,300元

6、應納遺產稅額:6,622,200元

(三) 王太太的贈與稅

1、王太太89年至95年每年贈與其子女100萬元,計贈與700萬元,皆未超過每年之贈與稅免稅額,不課徵贈與稅。

2、長子、長女婚嫁贈與各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二、 故,由例五、例六可知,財產龐大時,可考慮及早規劃利用夫妻間贈與每年贈與稅之免稅額及子女婚嫁贈與,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可減少遺產及贈與稅之稅賦,惟應注意計算土地、房屋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以避免增加之土地增值稅較節省的遺產、贈與稅為多。

三、 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7款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cbipq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