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二上例林君遺有之4筆土地中,甲地為都市計畫內公園用地,另一筆丁地為政府開闢供公眾通行之道路,而林君配偶及子女皆不拋棄繼承。如果繼承人申報時主張扣除上述2筆土地價值,將可減少可觀之稅負。 解析
一、 計算如下:
1、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元(丁地)
2、遺產總額:43,100,000元(20,000,000+9,000,000+12,000,000+800,000+1,300,000=43,100,000元)
3、免稅額:7,790,000元
4、扣除額合計32,93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450,000元 親屬扣除額:1,800,000元 殘障特別扣除額:5,570,000元 喪葬費:1,110,000元 公共設施保留地:20,000,000元(甲地)
5、課稅遺產淨額:2,380,000元(43,100,000-7,790,000-32,930,000=2,380,000元) 6. 應納遺產稅額:103,100元(2,380,000×7%-63,500=103,100元)
二、 法令依據: 公共設施用地:
( 1 ) 都市計畫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1.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2、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3、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4、本章(都市計畫法第四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 2 )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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