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五王君平時勤儉,至50歲已擁有龐大財產,包括土地6筆公告現值共計80,000,000元、房屋3棟現值合計為2000萬元、某上市公司股票20萬股、銀行存款1000萬元,王君夫妻感情融洽,膝下有2男2女,皆乖巧上進,一天(95年2月3日)享用晚餐後,王君看著太太及兒女覺得很滿足只是不經意生起一個疑惑:若百年以後,如何讓他們保有如現在一般優渥的生活,又可少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呢? 解析

一、 如王君未做任何規劃,假設王君於隔天95年2月4日)突然意外死亡遺有如上述之遺產,當天該股票收盤價為80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126,000,000元(80,000,000+20,000,000+10,000,000+80×200,000=126,000,000元)

2、免稅額:7,790,000元

3、扣除額:7,3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450,000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800,000元 喪葬費:1,110,000元

4、應納遺產稅額:41,693,000元((126,000,000-7,790,000-7,360,000)×41%-6,130,700=39,317,800元)

二、 若王君當天就想通了,於隔天(95年2月4日)贈與太太土地三筆計4000萬元、房屋三棟2000萬元、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收盤價每股80元)、銀行存款800萬元,王君若於97年12月12日仙逝,王君財產沒有增加,除贈與太太之財產外,其財產亦未減少,遺產剩下土地3筆計4000萬元、房屋0棟、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死亡日收盤價亦為每股80元)、銀行存款200萬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贈與稅及遺產稅計算如下:

(一)95年2月4日贈與稅計算如下:

1、不計入贈與總額:76,000,000元 2 . 贈與總額:0元 3. 應納贈與稅額:0元

(二) 97年王君逝世,其繼承人需繳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1. 遺產總額:50,000,000元(40,000,000+0+80×100,000+2,000,000=50,000,000元)

2、免稅額:7,790,000元

3、扣除額:7,360,000元

4、應納遺產稅額:8,932,200元((50,000,000-7,790,000-7,360,000)×33﹪-2,568,300=8,932,200元)

三、 惟,王太太若本身亦有龐大之財產,且身體欠安,有可能較王君早過世,贈與給太太可能無法達成減稅之目的反而增加太太的遺產稅,所以在作租稅規劃時宜多方考量。

四、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1、被繼承人之配偶。

2、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3、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所以,王君若想以贈與太太財產之方式分散財產,需及早規劃,因為王君如果贈與太太財產未滿2年即不幸過世,該贈與之財產仍需併入王君之遺產課稅,無法達成節省遺產稅之目的。

五、 法令依據:

 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見第6頁)及第14條(見本頁第四)

 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1) 免稅額。

(2) 課稅級距金額。

(3)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須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4) 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 3. 85年5月21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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