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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贈與稅簡介

一、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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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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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七 劉君辛苦多年,賺得土地1筆(取得當時公告現值總計80萬元)、房屋1棟及銀行存款50萬元其有配偶及1子1女,劉君擔心死後會被課徵遺產稅,於95年2月4日將該土地及房屋贈與其子(贈與當時土地公告現值總計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應繳多少贈與稅?有無相關稅賦?若留待以後由其子繼承,繼承人需繳多少遺產稅? 解析

一、 贈與土地有二種稅賦: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稅率為20%、30%、40%)。

二、 贈與房屋有二種稅賦:贈與稅、契稅(稅率6%)。

三、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房屋不課土地增值稅、契稅。

四、95年2月14日贈與其子土地、房屋,應繳納多少稅賦,計算如下:

(一) 贈與稅

1、贈與總額:5,800,000元

2、免稅額:1,110,000元

3、贈與淨額:4,690,000元

4、稅率:16%累進差額337,300元 5.應納贈與稅額為413,100元

(二)遺產稅

1、遺產總額:6,300,000元

2、免稅額:7,790,000元

3、扣除額:6,4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450,000元 直系卑親屬扣除額:900,000元 喪葬費:1,110,000元

4、遺產淨額:0元(6,300,000-7,790,000-6,460,000=-7,950,000元)

5、應納遺產稅額為0元

六、 本案劉君若生前贈與土地、房屋給其子,需繳稅賦合計1,621,100元,若不贈與,留待繼承時將土地,房屋由長子繼承,配偶及女兒繼承現金,遺產稅應納稅額為0元,繼承人不須繳納遺產稅且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七、 由案例五、六、七可知,納稅人欲節省遺產及贈與稅,需考慮自身財產之多寡,及財產移轉時其他稅賦負擔,若財產扣除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0元或負數,則生前贈與並不划算,若財產龐大,概算應納遺產稅額極高,可考慮生前及早規劃將財產移轉,以節省稅負。

八、 法令依據: 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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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八 陳君有台中市西區土地1筆、房屋1棟,95年12月18日贈與其子(贈與當時該地土地公告現值總額42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80萬元),其子已成年,有正當職業並已小有積蓄,若土地增值稅(20萬元)、契稅(15萬元)由其子支付,可節省贈與稅嗎? 解析

一、 由受贈人(陳君之子)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時,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5,000,000-1,110,000-350,000)×12%-163,700=261,100元

二、 若土地增值稅、契稅由陳君自己支付,應付多少贈與稅呢?

1、贈與總額為:5,000,000+350,000=5,350,000元

2、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5,350,000-1,110,000-350,000)×12%-163,700=303,100元)

三、 由此可知,本案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其子支付,可節省贈與稅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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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六 假設例五王君於89年2月4日將部分財產贈與給太太後王君夫婦每年10月1日各自贈與其子女100萬元,其長子於90年12月31日結婚,王君夫婦各贈與其長子100萬元,其長女於92年3月18日結婚.亦各給100萬元,假設王君於96年3月28日過世,應繳多少遺產稅? 解析

一、 王君於89年2月4日贈與太太7600萬元財產後,其財產剩下5000萬元,嗣後王君於89年至95年10月間每年贈與其子女100萬元,合計陸續贈與了700萬元,於長子及長女結婚時王君亦各給婚嫁贈與100萬元,其應繳之遺產及贈與稅計算如下:

(一) 王君之贈與稅

1、89年至95年每年贈與100萬元,皆未超過每年100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95年度起調整為111萬元),不課徵贈與稅。

2、90年12月31日長子結婚,王君贈與長子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3、92年3月18日長女結婚,王君贈與長女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4、故,王君89年至95年應納贈與稅額為0。

(二) 王君之遺產稅

1、遺產總額:43,000,000元王君89年至95年共贈與子女900萬元(包括婚嫁贈與),遺產總額本應減少900萬元,惟因王君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計200萬元(94年至95年每年贈與1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需併入王君遺產總額,故其財產較例五,減少700萬元,遺產總額為:50,000,000-7,000,000=43,000,000元

2、 免稅額:7,790,000元

3、扣除額:7,3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450,000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800,000元 喪葬費:1,110,000元

4、遺產淨額:27,850,000元

5、稅率:33%累進差額2,568,300元

6、應納遺產稅額:6,622,200元

(三) 王太太的贈與稅

1、王太太89年至95年每年贈與其子女100萬元,計贈與700萬元,皆未超過每年之贈與稅免稅額,不課徵贈與稅。

2、長子、長女婚嫁贈與各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二、 故,由例五、例六可知,財產龐大時,可考慮及早規劃利用夫妻間贈與每年贈與稅之免稅額及子女婚嫁贈與,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可減少遺產及贈與稅之稅賦,惟應注意計算土地、房屋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以避免增加之土地增值稅較節省的遺產、贈與稅為多。

三、 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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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五王君平時勤儉,至50歲已擁有龐大財產,包括土地6筆公告現值共計80,000,000元、房屋3棟現值合計為2000萬元、某上市公司股票20萬股、銀行存款1000萬元,王君夫妻感情融洽,膝下有2男2女,皆乖巧上進,一天(95年2月3日)享用晚餐後,王君看著太太及兒女覺得很滿足只是不經意生起一個疑惑:若百年以後,如何讓他們保有如現在一般優渥的生活,又可少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呢? 解析

一、 如王君未做任何規劃,假設王君於隔天95年2月4日)突然意外死亡遺有如上述之遺產,當天該股票收盤價為80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126,000,000元(80,000,000+20,000,000+10,000,000+80×200,000=126,000,000元)

2、免稅額:7,790,000元

3、扣除額:7,3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450,000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800,000元 喪葬費:1,110,000元

4、應納遺產稅額:41,693,000元((126,000,000-7,790,000-7,360,000)×41%-6,130,700=39,317,800元)

二、 若王君當天就想通了,於隔天(95年2月4日)贈與太太土地三筆計4000萬元、房屋三棟2000萬元、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收盤價每股80元)、銀行存款800萬元,王君若於97年12月12日仙逝,王君財產沒有增加,除贈與太太之財產外,其財產亦未減少,遺產剩下土地3筆計4000萬元、房屋0棟、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死亡日收盤價亦為每股80元)、銀行存款200萬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贈與稅及遺產稅計算如下:

(一)95年2月4日贈與稅計算如下:

1、不計入贈與總額:76,000,000元 2 . 贈與總額:0元 3. 應納贈與稅額:0元

(二) 97年王君逝世,其繼承人需繳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1. 遺產總額:50,000,000元(40,000,000+0+80×100,000+2,000,000=50,000,000元)

2、免稅額:7,790,000元

3、扣除額:7,360,000元

4、應納遺產稅額:8,932,200元((50,000,000-7,790,000-7,360,000)×33﹪-2,568,300=8,932,200元)

三、 惟,王太太若本身亦有龐大之財產,且身體欠安,有可能較王君早過世,贈與給太太可能無法達成減稅之目的反而增加太太的遺產稅,所以在作租稅規劃時宜多方考量。

四、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1、被繼承人之配偶。

2、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3、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所以,王君若想以贈與太太財產之方式分散財產,需及早規劃,因為王君如果贈與太太財產未滿2年即不幸過世,該贈與之財產仍需併入王君之遺產課稅,無法達成節省遺產稅之目的。

五、 法令依據:

 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見第6頁)及第14條(見本頁第四)

 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1) 免稅額。

(2) 課稅級距金額。

(3)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須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4) 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 3. 85年5月21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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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四 被繼承人何君95年7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5筆(死亡日該5筆土地公告現值總計3000萬元)、銀行存款200萬元,該5筆土地係何君死亡前3年繼承其父之財產,且己繳納過遺產稅,何君遺產由其配偶及二子女繼承需繳納遺產稅嗎? 解析

一、 本案何君之繼承人應納遺產稅額,計算如下:

1、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0元

2、遺產總額:2,000,000元

3、遺產淨額:0元(2,000,000-7,790,000-4,450,000-2×450,000-1,110,000=-12,250,000)

4、應納遺產稅額:0元

二、 若該5筆土地,係何君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繳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二十。

(1) 何君繼承之五筆土地為其死亡前6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32,000,000元(30,000,000+2,000,000)

2、遺產淨額:0元(32,000,000-7,790,000-4,450,000-2×450,000-1,110,000-30,000,000×80%=-6,250,000)

3、應納遺產稅額0元

(2) 設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7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32,000,000元

2、遺產淨額:0元(32,000,000-7,790,000-4,450,000-2×450,000-1,110,000-30,000,000×60%=-250,000元)

3、應納遺產稅額:0元

(3) 若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8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32,000,000元

2、遺產淨額:5,750,000元(32,000,000-7,790,000-4,450,000-2×450,000-1,110,000-30,000,000×40%=5,750,000元)

3、應納遺產稅額:465,000元(5,750,000×15%-397,500=465,000元)

(4) 設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9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32,000,000元

2、遺產淨額:11,750,000元(32,000,000-7,790,000-4,450,000-2×450,000-1,110,000-30,000,000×20%=11,750,000元)

3、應納遺產稅額:1,655,700元(11,750,000×26%-1,399,300=1,655,700元) 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有無死亡前9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納遺產稅者,若有此類財產,可主張扣除,以節省遺產稅。

三、法令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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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 上例林君遺有之4筆土地中,除2筆為公園、政府開闢之道路外,另乙地為農業用地,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繼承人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張扣除,將可節省可觀之稅負。 解析

一、計算如下:

1、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元(丁地)

2、遺產總額:43,100,000元(20,000,000+9,000,000+100,000+12,000,000+800,000+1,300,000=43,100,000)

3、免稅額:7,790,000元

4、扣除額合計:41,93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450,000元 親屬扣除額:1,800,000元 殘障特別扣除額:5,570,000元 喪葬費:1,110,000元 公共設施保留地:20,000,000元 農業用地:9,000,000元

5、課稅遺產淨額:0元(43,100,000-7,790,000-41,930,000=-6,620,000元)

6、應納稅額:0元

二、法令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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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上例林君遺有之4筆土地中,甲地為都市計畫內公園用地,另一筆丁地為政府開闢供公眾通行之道路,而林君配偶及子女皆不拋棄繼承。如果繼承人申報時主張扣除上述2筆土地價值,將可減少可觀之稅負。 解析

一、 計算如下:

1、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元(丁地)

2、遺產總額:43,100,000元(20,000,000+9,000,000+12,000,000+800,000+1,300,000=43,100,000元)

3、免稅額:7,790,000元

4、扣除額合計32,93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450,000元 親屬扣除額:1,800,000元 殘障特別扣除額:5,570,000元 喪葬費:1,110,000元 公共設施保留地:20,000,000元(甲地)

5、課稅遺產淨額:2,380,000元(43,100,000-7,790,000-32,930,000=2,380,000元) 6. 應納遺產稅額:103,100元(2,380,000×7%-63,500=103,100元)

二、 法令依據: 公共設施用地:

 ( 1 ) 都市計畫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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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不拋棄繼承,而運用協議分割遺產之方式分配被繼承人遺產以節省稅負。 例一 被繼承人林君於95年5月1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2男2女,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殘障。林君辛苦多年擁有土地甲、乙、丙、丁等4筆,公告現值總額各為2000萬元、900萬元、1200百萬元、300萬元,有房屋一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80萬元,且銀行裏尚有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其兒女於95年9月申報遺產稅,其中配偶、次男長女、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1人繼承,應繳多少遺產稅?若不拋棄繼承,可否節省稅負?

一、 本案計算如下:

 (一) 若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時:

1、遺產總額:=46,100,000元 包括:土地4筆價值:44,000,000元 房屋一棟:800,000元 銀行存款:1,300,000元

2、免稅額:7,790,000元

3、扣除額:1,560,000元 包括:親屬扣除額:450,000元(長男1人) 喪葬費:1,110,000元

4、課稅遺產淨額:36,750,000元(46,100,000-7,790,000-1,560,000=36,750,000元)

5、稅率33%累進差額2,568,300元 6. 應納遺產稅額:9,559,200元(36,750,000×33%-2,568,300=9,559,200元)

 (二) 配偶、次子、長女及次女皆不拋棄繼承時:

1、扣除額提高為12,93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450,000元 親屬扣除額:計1,800,000元(子女4人) 殘障特扣除額5,570,000元 喪葬費1,110,000元

2、課稅遺產淨額:25,380,000元

3、應納遺產稅額:5,807,100元((46,100,000-7,790,000-12,930,000)×33%-2,568,300=5,807,100元)

 (三) 合法繼承人全部繼承,比長子1人繼承而其他繼承人拋棄時節省了3,752,100元遺產稅。 (9,559,200-5,807,100)=3,752,100元

二、 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1人繼承,多已拋棄繼承之方式達成,惟實務上可以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辦理,如此即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例如本案例繼承人等可不拋棄繼承而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協議由長子繼承,銀行存款之大部分亦由長子繼承,僅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由配偶及其他三子女繼承,即可達成遺產由長子繼承之目的又可節省3,752,100元之遺產稅,惟繼承人宜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困擾,再決定以何方式辦理較妥。

 三、 法令依據:

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2、財政部67年08月0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規定:「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3、有關拋棄繼承相關規定,請參照民法第1174至117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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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法定繼承人﹖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繼承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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